

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需取得能力评价证书 || 山西:加强防雷检测资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编辑:2023-09-05 09:05:06
*近,山西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发布《关于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管理,落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要求,规范从业行为,保证资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满足从业要求,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检测质量负责,检测报告必须经技术负责人签发。
二、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需符合有关技术能力要求,通过能力培训并取得能力评价证书。证书仅对同一资质单位、同一人有效,证书到期或单位变更时需及时申领更换新证。
三、资质单位更换和增加技术负责人,在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信息变更后,应及时通过邮寄或者邮箱方式正式函件向山西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报备(邮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65号,邮箱:sxsqxjfgc@163.com,联系电话:0351-4075903)。
四、资质单位其他从业技术人员需符合相应技术能力要求,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能力评价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
五、省气象局审批办在资质申请受理和组织开展现场核查考核中,要对资质单位从业人员能力评价情况进行核验,对未取得相应能力评价证书和证书过期失效的人员将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笔试;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日常监管中,要对资质单位从业人员的能力评价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相应能力评价证书和证书过期失效的人员应要求其所在资质单位采取措施提升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尽快通过能力评价。(来源:山西省气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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