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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信息报告登记,自公告之日起该单位不得在山西省内承揽新的检测业务||山西:《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编辑:2025-11-27 11:44:00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市场,山西省气象局修订形成了《山西省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2月4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山西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杨琳

邮箱:sxsqxjfgc@163.com

山西省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晋从业信息报告管理,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西省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资质单位(包括省内、省外登记注册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从业资质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报告,是指在山西省内从业的资质单位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送的资质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机构、人员、设备等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条件等情况信息的报告。

第四条山西省气象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负责从业资质单位信息报告接收和初审工作。山西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信息报告核实登记、公示公告和异议处理等工作。山西省县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辖区内从业资质单位的监管。

第五条在山西省内从业的资质单位应当主动向山西省气象局提交信息报告。省内和省外资质单位在山西省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以总公司名义进行信息报告,报告除包括总公司资质条件等信息外,还应包括各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因分支机构无独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山西省气象局不接受分支机构单独提交的信息报告。

第六条从业资质单位在提交信息报告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二)省内资质单位和在山西省内设有分支机构的省外资质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在山西省内从业需要的办公场所,具备独立存放检测设备及技术档案的功能。

(三)具有符合检测资质等级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和职称应符合《雷电防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要求。设立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人、授权签字人、检测人员等岗位。质量责任人是指进入现场检测的技术人员之一,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四)具有满足检测业务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五)具有健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晋开展业务基本信息报告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扫描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职称证书扫描件。在晋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

(四)在晋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身份证、职称证书扫描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号,本人手工签名字迹或者受控的电子签名。

(五)行业自律承诺书(附件2)。

第八条信息报告实行年度报告制,以一个自然年为周期,有效期一年。

拟在山西省内开展检测业务的资质单位,应当在当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向审批办提交信息报告,包括电子材料及纸质材料各一份,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内容和顺序应一致,纸质材料应装订整齐,签字盖章。

审批办对信息报告材料齐全性和内容真实性进行初审,材料不全或内容存疑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下达《信息报告补正告知书》(附件3),要求其补齐补正相关材料;信息报告通过初审的,提交法规处核实登记。

法规处对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委托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通过山西省气象局官方网站公布《在山西省内从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登记名录》,纳入日常监管。经核实发现资质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及要求、信息报告内容弄虚作假,或拒不配合信息核实的,法规处向其下达《信息报告未通过核实告知书》(附件4)。

第九条在山西省内无分支机构的省外资质单位提交信息报告通过核实登记后,还需按照“一项目一报告”的要求接受事中事后监管。即,检测项目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气象局法规处或其委托的监督指导机构提交项目中标通知书、技术人员和检测所需设备等与中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自觉接受事中事后监督指导。

第十条在信息报告登记生效年度内,资质单位所报告信息内容有变更的,或在山西省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在变更或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规处提出信息变更申请。经审核后更新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从业资质单位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完成的项目检测报告提交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从业资质单位在山西省内开展检测业务时,应当使用山西省气象局公布的《山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模板》,并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从业资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从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保障公平竞争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四条从业资质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当年信息报告登记,自公告之日起该单位不得在山西省内承揽新的检测业务,本年度不得再次申报。

(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及时将检测报告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或未使用《山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模板》的;

(二)实际开展检测业务的人员、设备等有关信息与信息报告不符,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省外资质单位未按照“一项目一报告”要求执行,擅自在山西省内开展检测业务的;

(四)未遵守行业自律承诺书中所承诺事项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监管,或拒不接受年度质量考核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山西省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从业活动中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等情节的,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山西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来源:山西省气象局网站,详见“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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